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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陳志峯

  • 當事人
    陳孟廷即伍元滿餐飲企業社蕭寀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203號原   告 陳孟廷即伍元滿餐飲企業社 被   告 蕭寀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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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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