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1號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訴訟代理人 闕政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湶即快樂購商行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並補正被告快樂購商行營業登記證,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