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75號
- 原 告
- 李筠梧
-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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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在苗栗市○○路000 號與被告(Dressop 時尚批發網)之經辦人即訴外人舒欣傑簽訂服飾寄賣合約,並繳交新臺幣(下同)3 萬元作保證押金,約定合約終止被告會全數退還,而原告於104 年3 月向被告提出終止合約,被告竟藉故拖欠保證押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寄賣合約書、銀行匯款資料、宅急便回單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寄賣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