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95號
- 原告
- 奧宇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宗安
- 被告
- 渤玨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設計製作委託書第11條第2項規定:「如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