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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義明裝訂廠即陳建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471號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訴訟代理人 林洋帆 被   告 義明裝訂廠即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叁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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