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7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茉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紀佑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