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張蓁穎
- 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相對人
- 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