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22號
- 聲請人
- 駱嵩文
- 聲請人
- 呂妍瑢
- 上一人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聲請人
- 駱宣諭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 相對人
- 亂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煌 住同上
- 相對人
- 李志仁即仙意美材屋
-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69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