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更字第1號
- 原告
- 蔡榮福
- 訴訟代理人
- 程巧亞律師
- 被告
- 金師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采芬
- 被告
-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金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萬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宏修律師
朱龍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萬洋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樸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蘇萬洋,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