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林燕清
- 代理人
- 程萬全律師
- 聲請人
- 林燕忠
- 聲請人
- 林燕龍
- 聲請人
- 林珈熏
- 相對人
-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玟
- 代理人
- 陳鼎文(原名陳志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伽熏(原名:林鳳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珈熏(原名:林鳳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