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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508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呂安樂

聲請人
林燕清
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聲請人
林燕忠
聲請人
林燕龍
聲請人
林珈熏
相對人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李玟
代理人
陳鼎文(原名陳志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伽熏(原名:林鳳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珈熏(原名:林鳳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調字第50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