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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0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利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睿驊
被告
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中庄調整池工程計畫-有價料挖裝及周邊配合工程合約(下稱系稱契約)向被告請求工程款,。而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本合約有關爭議事項,雙方應行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再行選擇以訴訟或依仲裁程序辦理,如仲裁時以新竹市仲裁協會為仲裁地點,如經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可知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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