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 原告
- 良暉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吟
- 訴訟代理人
- 徐銘池
- 被告
- 成正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4年9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4年9月29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