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17號
- 原告
- 田都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博勝
- 被告
- 三億綠能產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泰煬(原名廖泰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