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吳博勝、廖泰煬
- 原告田都電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三億綠能產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17號原 告 田都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勝 被 告 三億綠能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泰煬(原名廖泰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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