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
- 原告
- 漢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斯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尚澤律師
- 被告
- 鴻均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宜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148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述債務尚有糾葛,此外,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二、被告辯稱:「票面上的資金不是我開的,票我是開給原告法定代理人,他是我們的小包,我們是工程上的承包商,這筆是工程款,(提示本票原本,確認無誤後返還原告),這六張票是我們公司開的沒有錯,契約有問題是沒有錯,我們還有另外一位股東,需要他出來說明才可以,這個區塊完全是他在操控,我也搞不清楚怕會說錯。」、「對,請求依法處理,股東和原告公司有關係,所有工程款是股東一手經辦的,股東手上絕對有資料可以對抗原告,有所有的款項紀錄,原告沒有違約的情事。」等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96條第1項,第133條訂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44條、第96條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
四、本件原告之主張,業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件為證,被告不爭執簽發系爭支票及因存款不足退票,惟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既自認原告沒有違約的情事(見本院10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則被告公司內部帳務及公司股東有無違約事由,顯無從對抗善意之執票人之原告,被告抗辯,自無足採,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日 │(新台幣)│ │ ├──┼───────┼────┼────┼────┼────┼─────┤ │ 1 │板信商業銀行中│103.10.1│103.10.1│103.10.1│650000 │JJ0000000 │ │ │正分行 │1 │3 │3 │元 │ │ ├──┼───────┼────┼────┼────┼────┼─────┤ │ 2 │板信商業銀行中│103.10.1│103.10.1│103.10.1│470000 │JJ0000000 │ │ │正分行 │0 │3 │3 │元 │ │ ├──┼───────┼────┼────┼────┼────┼─────┤ │ 3 │板信商業中正樹│103.10.0│103.10.0│103.10.0│375000 │JJ0000000 │ │ │林分行 │8 │8 │8 │元 │ │ ├──┼───────┼────┼────┼────┼────┼─────┤ │ 4 │板信商業銀行中│103.11.0│104.05.2│104.05.2│600000 │JJ0000000 │ │ │正分行 │7 │8 │8 │元 │ │ ├──┼───────┼────┼────┼────┼────┼─────┤ │ 5 │板信商業銀行中│103.11.0│104.05.2│104.05.2│550000 │JJ0000000 │ │ │正分行 │3 │8 │8 │元 │ │ ├──┼───────┼────┼────┼────┼────┼─────┤ │ 6 │板信商業銀行中│103.09.1│103.10.0│103.10.0│770000 │JJ0000000 │ │ │正分行 │1 │8 │8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