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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陳志峯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 原告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靜宜即永承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原   告 睿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瑞曆 被   告 林靜宜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8,94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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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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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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