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021號
- 原告
- 泰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智銘
- 被告
- 翁錦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委託標的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7條附卷可稽,而前開不動產所在地為彰化縣田中鎮,故屬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