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解惟本
- 原告張嘉峰、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16號原 告 張嘉峰 上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叁仟肆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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