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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志峯

原告
龍廷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秝榤
被告
鼎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188,0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1,5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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