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34號
- 原告
-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添進
- 被告
- 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美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