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41號
- 原告
- 葉秋紳
- 被告
- 元映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畫作買賣合約書第7條第8款規定:「甲、乙雙方因本合約至訴訟者,則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