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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解惟本

  • 當事人
    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游涵訷(原名:游睦均、游睦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11號原   告 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劉駿騰 被   告 游涵訷(原名游睦均即游睦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契約第10條規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糾紛及訴訟,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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