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3號
- 原 告
- 銓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