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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6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63號

原告
明志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珠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多美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元,然查前開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係以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惟查依法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市價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系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之交易價格(不含土地部分),並副知原告繳納鑑定費,然查原告迄未繳納系爭鑑定費,致本件無從鑑價,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大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4年6月1日謝估字第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交易價格即市價(須檢附專業鑑定機構之鑑價證明),並按此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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