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3號
- 原告
-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坤琦
- 被告
- 群鋒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杜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何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