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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3號

原告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被告
群鋒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杜淑美
訴訟代理人
何國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 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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