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7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彩亦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通遠
- 訴訟代理人
-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