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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8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送達代收人
許麗紅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 萬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2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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