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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羅琮鏜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75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錦昌 被   告 武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琮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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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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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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