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聲字第1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易牙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成
- 代理人
- 劉國斯
- 相對人
- 盧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6日以104年度板簡字第274號簡易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