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訴字第29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1號
- 原告
-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慧娟
- 原告
- 蔡俊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雅英律師
- 被告
- 楊世賓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 被告
-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君 住同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緯律師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世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50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連帶於蘋果日報頭版以4.4公分X6.6公分之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乙則壹天,被告則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有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二)狀及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可佐。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追加致訴訟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範圍,兩造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