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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聲請人
陳清雅
相對人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宜蘭縣礁溪鄉○○村○○路 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405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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