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323號
- 聲請人
- 陳清雅
- 相對人
-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宜蘭縣礁溪鄉○○村○○路 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405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