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16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沈定澤 相 對 人 劉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定澤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定澤為俊富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俊富企業社登記於相對人劉淑貴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沈定澤請求相對人劉淑貴變更俊富企業社之負責人為相對人沈定澤云云。然獨資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並無權利能力,並無特定財產之所有權,其負責人之變更並非財產權之處分,相對人沈定澤並未因而對相對人劉淑貴享有債權,聲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 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