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調字第504號
- 聲請人
- 勇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世瑯
- 相對人
- 徐有
- 相對人
- 畢玉卿
- 相對人
- 畢玉嬋
- 相對人
- 畢玉雲
- 相對人
- 畢玉芳
- 相對人
- 畢貴光
- 相對人
- 馮畢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有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債務不履行,請求與相對人即全體繼承人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皆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