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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調字第5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聲請人
勇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瑯
相對人
徐有
相對人
畢玉卿
相對人
畢玉嬋
相對人
畢玉雲
相對人
畢玉芳
相對人
畢貴光
相對人
馮畢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有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債務不履行,請求與相對人即全體繼承人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皆位於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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