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他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他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張蓁穎
- 相對人
- 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以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980元。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