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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他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 原告
    張蓁穎
  • 被告
    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他字第18號聲 請 人 張蓁穎 相 對 人 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以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98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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