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他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他字第8號
- 原告
- 陳伯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繼民律師
- 被告
- 林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應徵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元。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以103年度板簡救字第50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據此,本件應向被告及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各為1,105元,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