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 原告
- 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興威
- 訴訟代理人
- 葛昱華
- 被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5,3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