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原 告 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威 訴訟代理人 葛昱華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55,3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