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豪 訴訟代理人 邱垂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威 訴訟代理人 葛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3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