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豪
- 訴訟代理人
- 邱垂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馥蘭朵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興威
- 訴訟代理人
- 葛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5,3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