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原 告 翁美智 被 告 皇品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慧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陳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兩造先行確認本件雇主究係「皇品小吃店」抑或係「皇家傳承餐飲有限公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