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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李崇豪

  • 原告
    王冠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16號原   告 王冠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寶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勞動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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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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