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七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咪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