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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志峯

上訴人
即被告
七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玢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咪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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