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七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玢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咪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