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小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呂琦騰、翁添木
- 原告林翰璋
- 被告鴻基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翰璋 代 理 人 林家慶律師 相 對 人 鴻基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琦騰 相 對 人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時,已就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鴻基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事不爭執,而相對人鴻基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且原告提供勞務所在地(債務履行地)之一係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地址在台北市○○路○段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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