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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調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解惟本

聲請人
畢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勛
相對人
蔡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路0段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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