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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鄭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確實名稱及真正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真正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8月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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