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0號原 告 鄭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確實名稱及真正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公司之真正營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4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 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8月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