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呂安樂
- 原告楊泰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7號原 告 楊泰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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