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原 告 王詠豐 被 告 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5月1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 公司,於104年5月6日因執行工作意外受傷,以至無法正常 工作,需在家休養2月。被告本應負擔原告因工傷之醫藥費 及無法工作之薪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詎料被告自104年7月15日迄同年9月15日止,未支付原告 薪資,計新台幣(下同)3萬7千元,且未支付前開期間之勞保及健保費,計6600元。又因工傷所生之醫藥費,計26550 元,被告亦未支付。上開金額共計為107150元。原告前曾告知被告所應支付金額,惟被告回答因需人手遞補原告位置無法再另行支付原告薪資,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7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 ,被告則辯以:被告公司已支付原告約11萬多元。7月15日 迄同年9月15日部分都已經支付云云。 二、經查: (一)經查:兩造業於104年7月15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成立調解:1.勞資雙方同意就職業災害工資補償(104 年5月6日至104年7月15日)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損害賠償(104年4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期間)爭議事項分別以新台 幣50345元及594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4年8月5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總計新台幣56285元匯入勞方指定帳 戶(永豐銀行永康分行,帳號...,戶名:王詠豐)。2.勞方同意配合資方就職業災害之傷勢擇期前往具公信力之醫療機構作最後明確之職能鑑定各等語,此有原告所提之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原證3)。 是依上開約定原告自不得再有任何請求。 (二)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75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尚非正當,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