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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原告
林國雄
原告
魏少華
原告
邱俊賢
訴訟代理人
邱長陵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正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又原告林國雄、魏少華、邱俊賢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8,542元、8萬3,333元、9萬1,146元,復原告均因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是原告林國雄、魏少華、邱俊賢所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均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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