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林國雄
- 原告
- 魏少華
- 原告
- 邱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邱長陵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正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又原告林國雄、魏少華、邱俊賢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8,542元、8萬3,333元、9萬1,146元,復原告均因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裁判費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是原告林國雄、魏少華、邱俊賢所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均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