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055號
- 原告
- 林秉昆即遠雄企業社
- 被告
- 徐立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板小字第105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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