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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欣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修
被告
菩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婧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三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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