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 原告
- 欣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修
- 被告
- 菩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婧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柒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關係企業且兩間公司負責人皆為楊明修,因公司帳務關係,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委原告開立支票付款給予廠商,並簽有委託證明書以茲證明。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10日與被告簽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委託被告提供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二路旁停車場之半拖車停車位三位,約定價款為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租賃期間自104年1月10日起至105年1月9日止,原告並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付清價款。但因被告與地主產生租賃糾紛,導致地主張貼公告必須關閉停車場,造成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無法使用承租之停車位,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請求被告出面與地主協調,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欣田通運股有限公司已依法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並有存證信郵件收件回執可證明被告已經收到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寄出之存證信函,並且被告也於104年5月21日以簡訊回應表明會於104年6月10日前退還押金與未到期之支票,足以證明被告已經收到存證信函亦同意合約終止,被告於契約終止後依約應予返還,此亦為法所當然,惟今被告於受通知後並未置理。為此,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46號強制執行命令、廠商帳款委託支付證明書、停車位租賃契約書、支票、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簡訊通訊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票據號│ 付款人 │ 金額 │ │ │ │ │碼 │ │(新臺幣)│ ├──┼───┼────┼───┼─────┼─────┤ │ 1 │欣田交│104.6.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28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2 │欣田交│104.7.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29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3 │欣田交│104.8.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30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4 │欣田交│104.9.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31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5 │欣田交│104.10.1│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0 │732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6 │欣田交│104.11.1│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0 │733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7 │欣田交│104.12.1│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0 │734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