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0號原 告 余素蘭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豪企業社即黃彥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一豪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