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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李崇豪

  • 原告
    余素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0號原   告 余素蘭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豪企業社即黃彥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一豪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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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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