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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上訴人
余素蘭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豪即一豪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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