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余素蘭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豪即一豪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